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一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