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公司从银行贷款,实际上给别的公司使用,支付的贷款利息公司能否税前扣除?

 

 

虽然贷款利息发票的抬头开具的是你公司,但是由于所借款项并未用于你公司经营,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因此这部分借款利息你公司不得税前扣除。

 

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