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

 

01享受对象

 

在我市初次登记注册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3年内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负责人。

 

02享受条件

 

正常经营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申报期月均实缴纳税额500元(含)以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不受本款限制)。

 

03补贴标准和期限

 

享受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01享受对象

 

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民办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单位(法人代表或经营负责人)。

 

02享受条件

 

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03补贴标准和期限

 

每带动1 人就业满1年给予2000 元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按被带动就业人员连续享受期限计算。

 

三、创业场租补贴

 

01享受对象

 

在我市初次登记注册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3年内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负责人。

 

02享受条件

 

在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创业平台外租赁经营场地,签订1年以上期限租赁协议,营业执照住所地址、租赁经营地址、实际经营地址一致且实际经营满1年。场地租赁双方存在婚姻关系或使用虚拟地址登记注册的不享受创业场租补贴。

 

03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经营场地年租金的20%,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由属地财政予以补贴。享受期限每次不超过12个月,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创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场租补贴最长计算至法定退休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