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

  企业与另一家公司、企业与其它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关联企业: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控或所拥有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的,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

  二、关联企业的特质

  1、关联企业是一种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企业之间的联合体。

  2、关联企业是由多种联系纽带连结而成的企业群体。

  3、关联企业的形成必定是基于特定的经济目的。

  三、关联企业的计税收入

  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调整关联企业的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